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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公司類 經濟部 108.07.08. 經能字第10804603000號令
中央法規
  • 第三條
    發電業應置專任主任技術員一人,主持工程上一切業務,其資格依供電容量之不同,應符合 下表規定:

    供電容量

    主任技術員任用資格

    學歷或證照

    經歷

    十萬瓩以上者

    專科以上學校電機、機械、核子工程或與電機有關科系畢業。

    一、從事供電容量在十萬瓩以上之發電業或自用發電設備機電工作一年以上。
    二、從事供電容量在二萬瓩以上不及十萬瓩之發電業或自用發電設備機電工作二年以上。
    三、從事供電容量在五千瓩以上不及二萬瓩之發電業或自用發電設備機電工作五年以上。

    高等考試、乙等特考或三等特考以上電機、機械、核子工程等類科及格。

    二萬瓩以上不及十萬瓩者

    專科以上學校電機、機械、核子工程或與電機有關科系畢業。

    一、從事供電容量在二萬瓩以上之發電業或自用發電設備機電工作一年以上。
    二、從事供電容量在五千瓩以上不及二萬瓩之發電業或自用發電設備機電工作二年以上。
    三、從事供電容量在五百瓩以上不及五千瓩之發電業或自用發電設備機電工作五年以上。

    高等考試、乙等特考或三等特考以上電機、機械、核子工程等類科及格。

    五千瓩以上不及二萬瓩者

    專科以上學校電機、機械、核子工程或與電機有關科系畢業。

    從事機電工作半年以上。

    高等考試、乙等特考或三等特考以上電機、機械、核子工程等類科及格。

    高級工業職業學校電機或機械科畢業或經電力工程相關職類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或甲種電匠考驗及格。

    從事機電工作五年以上。

    普通考試、丙等特考或四等特考以上電機、機械類科及格。

    五百瓩以上不及五千瓩者

    專科以上學校電機、機械、核子工程或與電機有關科系畢業。

    從事機電工作半年以上。

    高等考試、乙等特考或三等特考以上電機、機械、核子工程等類科及格。

    高級工業職業學校電機或機械科畢業或經電力工程相關職類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或甲種電匠考驗及格。

    從事機電工作二年以上。

    普通考試、丙等特考或四等特考以上電機、機械類科及格。

    初級工業職業學校電機或機械科畢業或經電力工程相關職類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或乙種電匠考驗及格。

    從事機電工作十年以上。

    不及五百瓩者

    專科以上學校電機、機械、核子工程或與電機有關科系畢業。

    從事機電工作半年以上。

    高等考試、乙等特考或三等特考以上電機、機械、核子工程等類科及格。

    高級工業職業學校電機或機械科畢業或經電力工程相關職類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或甲種電匠考驗及格。

    從事機電工作一年以上。

    普通考試、丙等特考或四等特考以上電機、機械類科及格。

    初級工業職業學校電機或機械科畢業或經電力工程相關職類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或乙種電匠考驗及格。

    從事機電工作五年以上。

    風力發電業者或太陽光電發電業者之主任技術員任用資格,除依前項規定外,其學歷條件另 增列土木工程科系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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