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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公司類 經濟部 108.06.03. 經商字第10800588640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一百六十三條
    公司股份之轉讓,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之。但非於 公司設立登記後,不得轉讓。

  • 第一百九十八條
    股東會選任董事時,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 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為董事 。 第一百七十八條之規定,對於前項選舉權,不適用之。

  • 第三百五十六條之三
    發起人得以全體之同意,設立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並應全數認足第一次 應發行之股份。 發起人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技術或勞務抵充之。 但以勞務抵充之股數,不得超過公司發行股份總數之一定比例。 前項之一定比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以技術或勞務出資者,應經全體股東同意,並於章程載明其種類、抵充之 金額及公司核給之股數;主管機關應依該章程所載明之事項辦理登記,並 公開於中央主管機關之資訊網站。 發起人選任董事及監察人之方式,除章程另有規定者外,準用第一百九十 八條規定。 公司之設立,不適用第一百三十二條至第一百四十九條及第一百五十一條 至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 股東會選任董事及監察人之方式,除章程另有規定者外,依第一百九十八 條規定。

  • 第三百五十六條之五
    公司股份轉讓之限制,應於章程載明。 前項股份轉讓之限制,公司印製股票者,應於股票以明顯文字註記;不發 行股票者,讓與人應於交付受讓人之相關書面文件中載明。 前項股份轉讓之受讓人得請求公司給與章程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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