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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公司類 經濟部 108.08.27. 經授水字第10820212390號令
中央法規
  • 第四條
    本法第八十三條之十第一項規定免提出出流管制規劃書及出流管制計畫書之認定機關,為土 地開發利用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但土地開發利用屬中央機關興辦者,由中 央主管機關認定。 本法第八十三條之十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所稱水土保持計畫,指依水土保持法所提之水土保持 規劃書及水土保持計畫。 義務人依本法第八十三條之十第一項規定免提出流管制計畫書及出流管制規劃書送審者,應 備妥水土保持計畫或水土保持規劃書及其核定、審定函,或興辦水利事業經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核准文件及屬緊急災害或重大事故致需辦理之公共工程等證明文件,供主管機關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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