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規範基礎

公司類 經濟部 108.08.28. 經商字第10802420930號令
中央法規

  • 三、織品之應行標示事項: (一)國內產製者,應標示製造廠商或委製商名稱、電話及地址;其為進口者,應標示進 口廠商名稱、電話及地址。 (二)尺寸或尺碼。 (三)生產國別(製品主要製程地之生產國別)。但進口特定紡織品之產地標示,應依經 濟部國際貿易局之公告規定辦理。 (四)纖維成分;如有填充物者,應另標示填充物成分。 (五)洗燙處理方法。 (六)企業經營者已於織品本身、內外包裝或說明書表示係使用於三歲以下嬰幼兒者,如 該織品可能影響嬰幼兒之身體安全,應另標明注意事項。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