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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公司類 經濟部 108.08.23. 經商字第10802420910號
中央法規
  • 第一百十一條
    股東非得其他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 讓於他人。 董事非得其他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 部,轉讓於他人。 前二項轉讓,不同意之股東有優先受讓權;如不承受,視為同意轉讓,並 同意修改章程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事項。 法院依強制執行程序,將股東之出資轉讓於他人時,應通知公司及其他股 東,於二十日內,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方式,指定受讓人;逾期未指定或 指定之受讓人不依同一條件受讓時,視為同意轉讓,並同意修改章程有關 股東及其出資額事項。

  • 第三百五十六條之一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指股東人數不超過五十人,並於章程定有股份轉讓 限制之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 前項股東人數,中央主管機關得視社會經濟情況及實際需要增加之;其計 算方式及認定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三百五十六條之五
    公司股份轉讓之限制,應於章程載明。 前項股份轉讓之限制,公司印製股票者,應於股票以明顯文字註記;不發 行股票者,讓與人應於交付受讓人之相關書面文件中載明。 前項股份轉讓之受讓人得請求公司給與章程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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