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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公司類 經濟部 108.11.13. 經商字第10802428090號
中央法規
  • 第七條
    商品標示所用文字,應以中文為主,得輔以英文或其他外文。 商品標示事項難以中文為適當標示者,得以國際通用文字或符號標示。

  • 第八條
    進口商品在流通進入國內市場時,進口商應依本法規定加中文標示及說明書,其內容不得 較原產地之標示及說明書簡略。 外國製造商之名稱及地址,得不以中文標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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