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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公司類 經濟部 108.11.13. 經商字第10802428490號
中央法規

  • 四、服飾之纖維成分或填充物成分: (一)纖維或填充物含量達百分之五以上者,應標示其成分名稱及重量百分比。纖維或填 充物含量雖未達百分之五,但足以影響洗燙條件,或為顯示產品特性時,仍應標明 其成分名稱及重量百分比。 (二)纖維成分或填充物成分之名稱應以中文名稱標示之,必要時得輔標英文名稱或其縮 寫,例示如附表一。 (三)纖維成分或填充物成分之重量百分比,許可差應在上下百分之三以內。但標示百分 之百者,無許可差。 (四)由羊毛纖維製成之服飾,其重量百分比達百分之九十五以上者,可標示「純」之字 樣。 (五)填充物成分為「羽絨」者,其重量百分比不得標示為「百分之百」,或「純」之字 樣。其實際之重量百分比,應高於或等於標示之重量百分比。 (六)纖維成分為回收羊毛、回收蠶絲或回收羽絨者,應標示「回收羊毛」、「回收蠶絲 」或「回收羽絨」之字樣及其重量百分比。 (七)服飾如可分為表布、裡布、填充物者,應分別按第一款規定標示其成分名稱及重量 百分比。 (八)成套或成組之服飾,可單獨成為個別商品者,不論是否由不同材質製成或分開銷售 ,應分別標示成分名稱及重量百分比。 (九)副料(如領片、袖口、腰頭或標籤等)可不標示;裝飾物(如繡花或貼布繡等)面 積小於百分之十五或重量少於百分之五者,可不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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