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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公司類 經濟部 109.01.09. 經商字第10802432410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二百三十七條
    公司於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出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 。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 除前項法定盈餘公積外,公司得以章程訂定或股東會議決,另提特別盈餘 公積。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規定,不提法定盈餘公積時,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 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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