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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公司類 經濟部 109.06.12. 經商字第10900048630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三條
    本法所稱行為人,係指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自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 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

  • 第十二條
    販賣業者不得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未依本法規定標示之商品。

  • 第十六條
    販賣業者違反第十二條規定,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未依本法規定標示之商品者,直轄市 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停止陳列、販賣;該商品對身體或健康具有立即危害者, 得逕令立即停止陳列、販賣。其拒不遵行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 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停止陳列、販賣時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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