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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公司類 經濟部 110.05.20. 經商字第11002411630號令
中央法規
  • 第十三條
    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臺灣地區設立分公司者,其業務活動範圍,以本條例或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許可者為限。 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臺灣地區設立辦事處者,其業務活動範圍,以在臺灣地區從事簽約、 報價、議價、投標、採購、市場調查、研究業務活動為限。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 ,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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