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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公司類 經濟部 110.06.08. 經授貿字第11040028161號公告
中央法規
  • 第十五條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 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 行政機關執行之。 前二項情形,應將委任或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 新聞紙。

  • 第二十二條
    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自由貿易港區或農業科技園區有關應由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辦理 之貿易事項,得委託各該管理處、局或管理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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