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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公司類 司法行政部 45.12.11. 臺函參字第6423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一百十二條(盈餘公積之提出)
    公司於彌補虧損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出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 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除前項法定盈餘公積外,公司得以章程訂定,或股東全體之同意,另提特別盈餘公積。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規定,不提出法定盈餘公積時,各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 第一百六十條(股份共有)
    股份為數人共有者,其共有人應推定一人行使股東之權利。 股份共有人,對於公司負連帶繳納股款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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