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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公司類 經濟部 54.11.23. 商字第24156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一百零六條(自己代理與雙方代理之禁止)
    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亦不得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 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但其法律行為,係專履行債務者,不在此限。

  • 第六百六十八條(合夥財產之公同共有)
    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

  •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子女之特有財產)
    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為其特有財產。

  • 第一千零八十八條(親權-子女特有財產之管理)
    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

  • 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條(遺產之公同共有)
    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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