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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公司類 經濟部 54.11.23. 商字第24203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一百六十二條(股票之製作)
    股票應編號,載明左列事項,由董事三人以上簽名或蓋章,並經主管機關或其核定之發行登 記機構簽證後發行之: 一、公司名稱。 二、設立登記或發行新股變更登記之年、月、日。 三、發行股份總數及每股金額。 四、本次發行股數。 五、發起人股票應標明發起人股票之字樣。 六、特別股票應標明其特別種類之字樣。 七、股票發行之年、月、日。 記名股票應用股東姓名,其為同一人所有者,應記載同一姓名;股票為政府或法人所有者, 應記載政府或法人之名稱,不得另立戶名或僅載代表人姓名。 第一項股票之簽證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證券管理機關另有 規定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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