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規範基礎

公司類 經濟部 55.02.28. 商字第30577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二十三條(負責人應負違反及損害賠償之責)
    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負損 害賠償責任。 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 賠償之責。 公司負責人對於違反第一項之規定,為自己或他人為該行為時,股東會得以決議,將該行為 之所得視為公司之所得。但自所得產生後逾一年者,不在此限。

  • 第十條(無權代理人簽名之責任)
    無代理權而以代理人名義簽名於票據者,應自負票據上之責任。 代理人逾越權限時,就其權限外之部分,亦應自負票據上之責任。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