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規範基礎

公司類 經濟部 55.05.14. 商字第11191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一百八十三條(議事錄之作成與保存)
    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十日內,將議事錄分發 各股東。 前項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第一項議事錄之分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得以公告方式為之。 議事錄應記載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決議方法、議事經過之要領及其結果, 在公司存續期間,應永久保存。 出席股東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其保存期限至少為一年。但經股東依第一百八十九 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第一項、第四項或前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