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規範基礎

公司類 經濟部 58.09.17. 商字第32028號函
中央法規
  • 第八條
    創業投資事業或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投資國外並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準用第六 條有關免稅獎勵及第七條有關延遲開始免稅期間一至四年之規定: 一、投資天然資源之探勘、開發或加工,將其產品運回國內者。 二、投資經政府專案認定之農工原料之生產或加工,將其產品運銷國內外市場者。 三、將經政府認定之技術移轉國內者。 四、投資經政府專案認定之事業。將其產品運銷國內外市場者。 前項事業適用範圍及輔導管理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 第十四條
    生產事業依第六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申請獎勵者,其所購置之機器、設備或運輸設備 ,除因事實需要,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自國外輸入者外,均以全新為限,並應於到達國 內或裝置完工後,申請事業主管機關核驗發給證明文件。 前項機器、設備或運輸設備如係在國內購置,其所包含已使用部分占全部價值在百分之五 以內者,視為全新。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