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類
經濟部 59.03.02. 商字第07995號函
中央法規
- 民法親屬編(§967-§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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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零八十九條(裁判未成年子女權義之行使及變更)
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之一方不 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重大事項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得請求法院依子女之最佳利益酌定 之。 法院為前項裁判前,應聽取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