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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公司類 經濟部60.2.23.商字第06365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五百三十五條
    假處分所必要之方法,由法院以裁定酌定之。 前項裁定,得選任管理人及命令或禁止債務人為一定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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