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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公司類 經濟部 71.07.07. 商字第23768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一百六十三條(股份轉讓)
    公司股份之轉讓,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之。但非於公司設立登記後,不得轉讓。 發起人之股份非於公司設立登記一年後,不得轉讓。但公司因合併或分割後,新設公司發起 人之股份得轉讓。

  • 第十四條(應經主管機關許可事項)
    廣播、電視事業之停播,股權之轉讓,變更名稱或負責人,應經主管機關許可。 前項停播時間,除不可抗力外,逾三個月者,其電波頻率,由交通部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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