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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公司類 經濟部 75.09.08. 經商字第39869號函
中央法規
  • 第十七條(特許之業務)
    公司業務,依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所定之命令,須經政府許可者,於領得許可文件後,方得 申請公司登記。 前項業務之許可,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確定者,應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通 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公司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

  • 第五條(得免申請登記之小規模商業)
    下列各款小規模商業,得免依本法申請登記: 一、攤販。 二、家庭農、林、漁、牧業者。 三、家庭手工業者。 四、民宿經營者。 五、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定小規模商業,以自任操作或雖僱用員工而仍以自己操作為主者為限 。

  • 第十一條(電視增力機、變頻機及公共天線之設立)
    電視增力機、變頻機及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設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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