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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公司類 經濟部 81.09.29. 經商字第225993號函
中央法規
  • 第十六條
    建築師受委託人之委託,辦理建築物及其實質環境之調查、測量、設計、監造、估價、檢 查、鑑定等各項業務,並得代委託人辦理申請建築許可、招商投標、擬定施工契約及其他 工程上之接洽事項。

  •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實施職業訓練,以培養國家建設技術人力,提高工作技能,促進國民就業,特制定本法。

  • 第三十二條(技能檢定之分級)
    辦理技能檢定之職類,依其技能範圍及專精程度,分甲、乙、丙三級;不宜分三級者。由中 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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