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規範基礎

公司類 經濟部商業司 84.02.08. 經(84)商字第84200488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七條
    申請籌設高爾夫球場,應填具球場籌設申請書,並記載左列事項,連同必要附件及圖冊, 報請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審查: 一、球場名稱及所在地。 二、經營主體及負責人姓名住所。 三、土地權利證明文件(附土地登記簿謄本、租賃契約、使用權同意書或同意合併開發證 明書)。 四、球場經營計畫。 五、經費來源及章程。 前項申請資料經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轉送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辦理 。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於受理前項申請資料後,應就球場之體育設施及活動等事項進行審查, 必要時得實地勘查,經審查同意者,許可其籌設,並函知相關機關。 申請人於取得前項許可籌設函後,應即申請法人登記(政府機關除外),並依土地開發及 建築管理等相關法令規定,向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辦理球場開發事項。 第三項許可籌設期間以四年為原則,必要時得經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核准延長一年,未於籌 設期間開發完成者,撤銷其許可。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