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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公司類 經濟部 85.04.25. 經商字第228380號
中央法規
  • 第六條(逾期未登記之撤銷)
    保全業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經營保全業務,於許可後逾六個月未辦妥公司設立登記者,由中 央主管機關撤銷其許可。

  • 第十條(命令解散)
    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命令解散之: 一、公司設立登記後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但已辦妥延展登記者,不在此限。 二、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上。但已辦妥停業登記者,不在此限。 三、公司名稱經法院判決確定不得使用,公司於判決確定後六個月內尚未辦妥名稱變更登記 ,並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辦理仍未辦妥。 四、未於第七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檢送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文件者。但於主管機關命令解 散前已檢送者,不在此限。

  • 第十七條(特許之業務)
    公司業務,依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所定之命令,須經政府許可者,於領得許可文件後,方得 申請公司登記。 前項業務之許可,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確定者,應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通 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公司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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