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類
經濟部 86.05.30. 商字第86210216號
中央法規
- 商品標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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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進口商品在流通進入國內市場時,進口商應依本法規定加中文標示及說明書,其內容不得 較原產地之標示及說明書簡略。 外國製造商之名稱及地址,得不以中文標示之。
- 消費者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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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商品及服務之標示)
企業經營者應依商品標示法等法令為商品或服務之標示。 輸入之商品或服務,應附中文標示及說明書,其內容不得較原產地之標示及說明書簡略。 輸入之商品或服務在原產地附有警告標示者,準用前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