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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公司類 經濟部 90.04.03. 商字第09002058480號
中央法規
  • 第六條
    商品標示,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 二、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三、有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 第二十四條(商品及服務之標示)
    企業經營者應依商品標示法等法令為商品或服務之標示。 輸入之商品或服務,應附中文標示及說明書,其內容不得較原產地之標示及說明書簡略。 輸入之商品或服務在原產地附有警告標示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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