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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公司類 中央銀行外匯局 90.05.08. (90)臺央外伍字第000023309號
中央法規
  • 第十二條
    投資人得以其投資每年所得之孳息或受分配之盈餘,申請結匯。 投資人經核准轉讓股份或撤資或減資,得以其經審定之投資額,全額一次申請結匯;其因 投資所得之資本利得,亦同。 投資人申請結匯貸款投資本金及孳息時,從其核准之約定。

  • 第十二條
    投資人得以其投資每年所得之孳息或受分配之盈餘,申請結匯。 投資人經核准轉讓股份或撤資或減資,得以其經審定之投資額,全額一次申請結匯;其因 投資所得之資本利得,亦同。 投資人申請結匯貸款投資本金及孳息時,從其核准之約定。

  • 第三百八十一條(清算中財產之處分)
    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在清算時期中,不得移出中華民國國境,除清算人為執行 清算外,並不得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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