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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公司類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91.01.30. 貿貨字第0910700025-0號
中央法規
  • 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條例名詞定義如下: 一、光碟:指預錄式光碟及空白光碟。 二、預錄式光碟:指預錄式之雷射碟、唯讀記憶光碟、數位影碟、唯讀記憶數位影碟、雷射 影碟、迷你光碟、影音光碟與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預錄式光碟。 三、空白光碟:指可錄式光碟、可寫式光碟及可重寫式光碟。 四、母版:指經由刻版機完成用於製造光碟之金屬碟。 五、來源識別碼:指為識別光碟或母版之製造來源,而由主管機關核發之識別碼。 六、事業:指以製造光碟或母版為業務之公司、獨資或合夥之工商行號及其他個人或團體。 七、製造:指使用原料,經由製造機具產製光碟或母版之行為。 八、製造機具:指製造光碟之射出成型機、模具、製造母版之刻版機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 之機具。

  • 第十二條(製造機具之申報)
    製造機具之輸出或輸入,事前應向主管機關申報。 前項製造機具之申報程序、應備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第六條
    出進口人應檢具輸出入光碟製造機具申報備查文件,向海關辦理通關。出進口人未檢具申 報備查文件者,海關得於其具結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補辦登記後,准予放行,並將出 進口通關資料函送主管機關辦理。

  • 第八條
    免證輸入之貨品,其他法令另有管理規定者,貿易局得就海關能予配合辦理部分之相關貨 品名稱及輸入規定,彙編海關協助查核輸入貨品表,公告辦理之。 輸入前項海關協助查核輸入貨品表內之貨品,報關時應依該表所列規定辦理。

  • 第六條
    廠商、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及公私立學校輸出限制輸出貨品表外之貨品,免證輸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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