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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公司類 經濟部 91.08.19. 經能字第09100201060號令
中央法規
  • 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自用加儲油(氣)設施,係指客貨運輸業、營造工程業、工廠、機關或經中央 主管機關同意設置之對象,為供其自用車輛或動力機械加注汽油、柴油或液化石油氣者, 而備置之儲油(氣)槽(含儲油桶)及加油(氣)設備。 前項儲油槽(含儲油桶)內容積總和在二公秉以下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無法或不適宜設 置自用加儲油設施者,不適用本規則之規定。 第一項所稱動力機械係指具有火星著火式或壓縮著火式內燃機之可移動機械。

  • 第十八條(自用加儲油(氣)設施之設置)
    客貨運輸業、營造工程業、工廠、機關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為供其自用車輛或動力 機械加注汽油、柴油或液化石油氣,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專案核准,得設置自用 加儲油(氣)設施。 前項自用加儲油(氣)設施之設置條件、設備、申請程序及其他管理事項之規則,由中央 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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