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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公司類 經濟部工業局 91.10.16. 工地字第09100298504號令
中央法規
  • 第四條
    申請設置自用加儲油(氣)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客貨運輸業之申請基地,應設置於自有或租用之停車場、修理場(保養場)、運輸場 站、轉運站或調度停放場。 二、營造工程業之申請基地,應設置於自有或租用之廠房基地、建築工地、土石採取場、 預拌混凝土場或瀝青拌合場。 三、工廠之申請基地,應設置於自有或租用之廠房基地或停車場。 四、機關之申請基地,應設置於自有或租用之機關用地或停車場。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設置之對象之申請基地,應設置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 。

  •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第二十九條所稱生產事業用地,以供生產、設計、研究發展、環境檢測、產品檢驗 、儲配運輸物流及倉儲事業使用為主,並供下列附屬使用: 一、辦公室。 二、倉庫。 三、生產實驗及訓練房舍。 四、環境保護設施。 五、單身員工宿舍。 六、員工餐廳。 七、其他經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核准之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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