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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公司類 經濟部 93.11.12. 經商字第09302190530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九條
    公司名稱標明業務種類者,以一種為限。 外國公司檢附經駐外單位驗證之證明文件者,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公司名稱中標明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許可業務,其所營事業應登記該項許可業務;如 其所營事業未登記該項許可業務,或該項許可業務經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應辦理公司名稱變 更。

  •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設立之公司,其登記之營業項目包括第三條所定業務,且未依技術顧問機 構管理辦法領得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者,應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本條例規定 ,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及核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屆期未辦理者,由主管機關通知 公司登記主管機關廢止其公司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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