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類
經濟部 94.06.07. 經商字第09402078410號函
中央法規
- 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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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九條(表決權之計算)
公司各股東,除有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三款情形外,每股有一表決權。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股份無表決權: 一、公司依法持有自己之股份。 二、被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半數之從屬公司,所持有控制公司之 股份。 三、控制公司及其從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他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合 計超過半數之他公司,所持有控制公司及其從屬公司之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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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條(股份數表決權數)
股東會之決議,對無表決權股東之股份數,不算入已發行股份之總數。 股東會之決議,對依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不得行使表決權之股份數,不算入已出席股東之表 決權數。
- 中央法規標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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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