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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公司類 經濟部投審會 96.12.20. 經審一字第09600496460號
中央法規
  • 第四條
    本條例所稱投資如下: 一、持有中華民國公司之股份或出資額。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獨資或合夥事業。 三、對前二款所投資事業提供一年期以上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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