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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公司類 經濟部 97.02.20. 經商字第09700519950號函
中央法規
  • 第十五條(變更登記)
    登記事項有變更時,除因繼承所致之變更登記應自繼承開始後六個月內為之外,應自事實發 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為變更登記。 商業之各類登記事項,其申請程序、應檢附之文件、資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 主管機關定之。

  • 第二十三條(辦理商業登記之時間限制)
    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辦理商業登記案件之期間,自收件之日起至核准登記之日止,不得逾七 日。但依前條規定通知補正期間,不計在內。

  • 第二十六條(申請查閱、抄錄或複製登記文件)
    商業負責人、合夥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敘明理由,向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查閱、抄錄或 複製登記文件。 前項利害關係人,指對商業或合夥人有債權、債務或其他法律關係之人。

  • 第九條
    法規內容繁複或條文較多者,得劃分為第某編、第某章、第某節、第某款、第某目。

  • 第十三條
    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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