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類
經濟部 98.09.14. 經商字第09800648170號
中央法規
- 商品標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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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標示其用途、使用與保存方法及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有危險性。 二、與衛生安全有關。 三、具有特殊性質或需特別處理。
- 消費者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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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企業經營者就其商品或服務所應負之責任)
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 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 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 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