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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新聞類 行政院48.08.22. 臺內字第4638號函
中央法規
  • 第十一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新聞紙或雜誌之發行人或編輯人: 一、國內無住所者。 二、禁治產者。 三、被處二月以上之刑在執行中者。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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