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類
內政部48.09.17. 台內警字第14448號代電
中央法規
- 出版法
-
第四十條
出版品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定期停止其發行: 一、出版品就應登記事項為不實之陳述而發行者。 二、不為第十條或第十七條之聲請變更登記,而發行出版品者。 三、出版品之記載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者。 四、出版品之記載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情節重大者。 五、出版品之記載違反第三十四條之規定情節重大者。 六、出版品經依第三十七條之規定連續三次警告無效者。 前項定期停止發行處分,非經內政部核定不得執行,其期間不得超過一年。違反第一項第 三款之規定者,得同時扣押其出版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