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類
行政院49.03.23. 臺內字第1606號函
中央法規
- 出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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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新聞紙或雜誌之發行,應由發行人於首次發行前,填具登記聲請書呈經該管直轄市政府或 該管縣(市)政府轉呈省政府,核與規定相符者,准予發行,並轉請內政部發給登記證。 前項登記手續各級機關均應於十日內為之,並不收費用。 登記聲請書應載明之事項如左: 一、名稱。 二、發行旨趣。 三、刊期。 四、組織概況。 五、資本總額。 六、發行所及印刷所之名稱及所在地。 七、發行人及編輯人姓名、性別、年齡、籍貫、經歷及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