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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新聞類 行政院新聞局80.09.03. 銘廣一字第15891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五條
    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應由政府機關團體、中華民國國民組設之公司、財團法人或電氣 行號申請設立。 申請設立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應填具申請書一式五份,載明左列事項,向當地鄉、鎮、 市、區公所申請。 一、申請者之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住址、學歷及經歷。 二、申請設立目的。 三、財務狀柷。 四、作業能力。 五、申請服務之區域(附服務區域詳圖)。 六、服務區域電視接收機用戶數。 七、經費來源、經營方式。 八、預定收費數額。 九、服務處所及維護方式。 十、工程計畫(含天線及機線設備狀況)。 鄉、鎮、市、區公所就申請書第一項至第五項予以審查,劃定服務區域並發給同意書後, 轉由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就申請書第六項及第七項審查,核可後送本會就申請書第 八項至第十項及有關技術審查,核發架設許可證,始得裝設。 集合住宅或高層建築物為提供住戶及鄰近低樓層住宅收視不良,所設置之社區共同天線電 視設備者,得不受前項及第十條限制。集合住宅係指具有共同基地及共同空間或設備,並 有三個住宅單位以上之建築物。 同一服務區域內,已設有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者,以不得再行設立為原則。

  • 第十條(廣播、電視事業申請設立許可程序及營運計畫應載事項)
    廣播、電視事業應經主管機關許可,並發給廣播、電視執照,始得營運。廣播、電視事業之 許可,主管機關得考量設立目的、開放目標、市場情況、消費者權益及其他公共利益之需要 ,採評審制、拍賣制、公開招標制或其他適當方式為之。 廣播、電視事業各次開放之服務區域、執照張數、許可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主管機關公 告之。 申請經營廣播、電視事業者,應檢具設立申請書、營運計畫及其他規定文件,向主管機關申 請籌設;經核可或得標者,由主管機關發給籌設許可。 前項營運計畫,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總體規劃。 二、人事結構及行政組織。 三、經營計畫及營運時程規劃。 四、節目規劃、內部流程控管及廣告收費原則。 五、財務結構。 六、如為付費收視聽者,其收費基準及計算方式。 七、人才培訓計畫。 八、設備概況及建設計畫。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申請籌設應具備之文件不全或其記載內容不完備者,主管機關得以書面通知申請者限期補正 ;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不予受理。 主管機關發給籌設許可前,得命申請者依規定繳交履行保證金;申請者未依規定籌設或未依 核可之營運計畫完成籌設者,主管機關不退還其履行保證金之全部或一部,並得廢止其籌設 許可。 廣播、電視事業許可之資格條件與程序、申請書與營運計畫應載明事項之細項、事業之籌設 及執照之取得、履行保證金之繳交方式與核退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 之。

  • 第二十九條之一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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