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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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禁止出售或予扣押情事)
出版品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禁止其出售及散佈,必要時並得予以扣押: 一、不依第九條或第十六條之規定呈准登記,而擅自發行出版品者。 二、出版品違反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者。 三、出版品之記載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者。 四、出版品之記載違反第三十三條之規定,情節重大者。 五、出版品之記載違反第三十四條之規定者。 依前項規定扣押之出版品,如經發行人之請求,得於刪除禁載或禁令解除時返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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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停止發行)
出版品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定期停止其發行: 一、出版品就應登記事項為不實之陳述而發行者。 二、不為第十條或第十七條之聲請,變更登記而發行出版品者。 三、出版品之記載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者。 四、出版品之記載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情節重大者。 五、出版品之記載違反第三十四條之規定,情節重大者。 六、出版品經依第三十七條之規定,連續三次警告無效者。 前項定期停止發行處分,非經行政院新聞局核定不得執行,其期間不得超過一年。違反第 一項第三款之規定者,得同時扣押其出版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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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撤銷登記)
出版品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由行政院新聞局予以撤銷登記: 一、出版品之記載,觸犯或煽動他人觸犯內亂罪、外患罪,情節重大,經依法判決確定者 。 二、出版品之記載,以觸犯妨害風化罪為主要內容,經予以三次定期停止發行處分,而繼 續違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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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條(沒入)
出版品經依法註銷登記或撤銷登記,或予以定期停止發行處分後,仍繼續發行者,得沒入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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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條(國外出版品之禁止進口)
國外發行之出版品,有應受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一條處分之情形者,行政院 新聞局得禁止其進口。 前項違禁進口之出版品,省政府或直轄市政府得扣押之。
- 廣播電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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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條之二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