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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新聞類 行政院新聞局86.10.29. (86)維廣一字第15090號函
中央法規
  • 第十九條(自製節目之比例及外國語言節目之規定)
    廣播、電視節目中之本國自製節目,不得少於百分之七十;其中於主要時段播出之本國自製 戲劇節目不得少於同類型節目之百分之五十。 外國語言節目,應加映中文字幕或加播國語說明,必要時主管機關得指定改配國語發音。 第一項本國自製節目之認定、類別、主要時段之界定及其他相關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 機關定之。

  • 第三十六條(節目及廣告應取得合法授權)
    系統經營者播送之頻道節目及廣告,應依著作權法或其他相關法規取得合法授權。 系統經營者與頻道供應事業協議授權條件時,如以訂戶數為計算基礎者,應以中央主管機關 公告之訂戶數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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