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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新聞類 嘉義縣政府 95.12.26. 府新行字第0950170297號
中央法規
  • 第五十一條(訂戶未依期限繳交費用之處置)
    訂戶未依契約約定期限繳交費用,經定期催告仍未繳交時,系統經營者得對該訂戶停止提供 收視、聽服務。 前項費用之請求權,時效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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