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規範基礎

新聞類 行政院新聞局 99.12.22. 新影三字第0990522114Z號
中央法規
  • 第五十八條(罰鍰)
    企業經營者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六條或第三十八條規定所為之命令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 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 第六十條(停止營業之情形)
    企業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生產商品或提供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之虞者, 影響社會大眾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為情節重大,中央主管機關或行政院得立即命令其停止營 業,並儘速協請消費者保護團體以其名義,提起消費者損害賠償訴訟。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