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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衛生類 衛生福利部 106.02.02. 衛部護字第1061460131號函
中央法規
  • 第十條(偵查或審理中被害人受詢問或詰問時,得陪同在場之相關人員)
    被害人於偵查或審理中受詢(訊)問或詰問時,其法定代理人、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 配偶、家長、家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或社會工作人員得陪同在場,並陳述意見。於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時,亦同。 前項規定,於得陪同在場之人為本條例所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時,不適用之。

  •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家長與家屬)
    家置家長。 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 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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