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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衛生類 衛生福利部 106.05.16. 衛部保字第1061260228號
中央法規
  • 第十條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所稱雇主,指僱用員工之民營事業事業主或事業經營之負責 人;所稱自營業主,指未僱用有酬人員幫同工作之民營事業事業主或負責人。

  • 第二十九條
    保險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投保單位應於三日內填具保險對象投保申報表一份,送交保險 人辦理投保手續: 一、合於本法第八條或第九條規定者。 二、轉換投保單位。 三、改變投保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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