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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衛生類 衛生福利部 106.12.04. 衛部保字第1061260592號
中央法規
  • 第九條(投保資格(二))
    除前條規定者外,在臺灣地區領有居留證明文件,並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亦應參加本 保險為保險對象: 一、在臺居留滿六個月。 二、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 三、在臺灣地區出生之新生嬰兒。

  • 第一百零四條(施行日)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之第十一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 自公布日施行。

  • 第十三條
    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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