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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衛生類 衛生福利部 107.05.23. 衛授食字第1072000589號令
中央法規
  • 第二十四條
    輸入產品查驗不符合規定者,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由報驗義務人依下列方式之一處置: 一、辦理退運或銷毀。 二、不符合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或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者,得向食品藥物署申 請限期消毒、改製或採行適當安全措施。 三、標示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或第二十八條第一項 規定者,得向食品藥物署申請限期改正。 報驗義務人依前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處置產品者,經食品藥物署審查同意後,簽發先行放行通 知,供其辦理通關。 輸入產品經查驗不符合規定,如已具結先行放行者,報驗義務人亦應依第一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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