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類
衛生福利部 107.08.16. 衛部保字第1070125006號
中央法規
- 國民年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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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之一(各項年金給付發給之起始及終止月份)
依本法發給之各項給付為年金者,除老年年金給付自符合條件之當月起按月發給至死亡當月 為止外,其他年金給付自提出申請且符合條件之當月起按月發給至應停止發給或死亡之當月 止。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一日起,發生死亡事故,其遺屬年金給付之受益人未於符合請領 條件之當月提出申請者,其提出請領之日起前五年得領取之給付,由保險人依法追溯補給之 。但已經其他受益人請領之部分,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