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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衛生類 衛生福利部 107.12.04. 衛部保字第1071260544號公告
中央法規
  • 第十條(保險費率)
    本保險之保險費率,於本法施行第一年為百分之六點五;於第三年調高百分之零點五,以後 每二年調高百分之零點五至上限百分之十二。但保險基金餘額足以支付未來二十年保險給付 時,不予調高。

  • 第十條
    本保險之保險財務,保險人應至少每二年精算一次,每次精算四十年。 前項保險財務,由中央主管機關聘請精算師、保險財務專家、經濟學者、社會學者及有關機 關代表十五人至二十一人組成審查小組審查之。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條規定調整保險費率時,應予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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