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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衛生類 衛生福利部 108.04.16. 衛授食字第1081300310號公告
中央法規
  • 第五十二條(原貨復運出口之免稅)
    應徵關稅之貨樣、科學研究用品、試驗用品、展覽物品、遊藝團體服裝、道具、攝製電影電 視之攝影製片器材、安裝修理機器必需之儀器、工具、盛裝貨物用之容器,進口整修、保養 之成品及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物品,在進口之翌日起六個月內或於財政部核定之日期前,原 貨復運出口者,免徵關稅。 前項貨物,因事實需要,須延長復運出口期限者,應於出口期限屆滿前,以書面敘明理由, 檢附有關證件,向原進口地海關申請核辦;其復運出口期限如原係經財政部核定者,應向財 政部申請核辦。

  • 第三十條(輸入產品應申請查驗及得免申請查驗之情形)
    輸入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 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時,應依海關專屬貨品分類號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並申報其產 品有關資訊。 執行前項規定,查驗績效優良之業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採取優惠之措施。 輸入第一項產品非供販賣,且其金額、數量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 准者,得免申請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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